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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男子偷一部手機換半年刑罰辦案警察出庭指証作案全過程


庭審現場。 通訊員攝

左手拿袋子做掩護,右手用鑷子夾走手機。何軍(化名)以為自己的行為神不知鬼不覺,卻不想他早已被便衣民警盯上。

3月28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瞭何軍涉嫌盜竊一案。被告人何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

【案件】

鑷子夾走女生手機

當天上午10時,該案在天心區法院第一審判庭準時開庭。讓記者頗感好奇的是,旁聽席坐著不少觀摩庭審的民警。

站在被告席上的何軍穿著格子襯衣,頭發剪得很短,年紀不大。面對法官、公訴人,何軍似乎並不緊張。

本案的公訴人,是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的靜電機推薦檢察員周潔。從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上,記者獲悉,何軍是一名80後。今年1月15日下午4時左右,何軍在天心區太平街某咖啡店附近,趁被害人楊某不備,左手持攜帶的黑色袋子掩護,右手持鑷子從楊某外衣右口袋內扒得一臺價值1200餘元的銀色手機。

在逃離現場時,何軍被民警抓獲歸案。

【庭審】

兩名警察出庭作証

法庭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何軍均表示“無異議”。

“為什麼要把手機扔到花壇?”面對公訴人的訊問,何軍回答,“我好像看到有人朝我走過來。”

值得註意的是,法庭上,公訴人向法官申請瞭本案兩名偵查人員出庭作証。

“是2017年1月15日抓獲的嫌疑人。”“2017年1月15日下午4時左右,我正在‘反扒’,發現一名穿軍綠色衣服的男子可疑,就跟蹤他。我目睹瞭他作案的全過程。”一名警察、一名輔警先後站上証人席,証明瞭被告人何軍作案經過、被抓獲的經過等。

據公訴人舉証,楊某手機被盜時,她正和同學在太平街逛街,當她準備拿手機打電話時,才發現手機不見瞭。後借別人的手機撥打過去,接電話的是公安民警,民警告知她手機被偷瞭。

“我用左手拿黑色袋子作掩護,右手拿鑷子,發現好像有便衣民警,逃離時把手機扔進瞭花壇。”公訴人介紹,何軍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瞭自己的犯罪事實。

【判決】

獲刑半年三“進宮”

據起訴書顯示,因犯盜竊罪,2016年1月18日,何軍曾被天心區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同年5月3日,又因犯盜竊罪,何軍再次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包括這一次,你已經是‘3進宮’”,法庭上,公訴人說道,“何軍一年內3次犯案,身強力壯卻以扒竊為生,希望他謹台灣電動床工廠記‘伸手必被捉’,不要第4次出現在被告席上。”

“我以後不會瞭。”最後陳述時,何軍表示,出獄後,他打算回老傢去。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何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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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証將是常態”

記者:警察出庭作証的法律依陽台外推據是什麼?

周潔: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對証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証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証明。現有証據材料不能証明証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証人証言有異議,且該証人証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証人有必要出庭作証的,証人應當出庭作証。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証人出庭作証,適用前款規定。

記者:什麼情況下需要警察出庭作証?就上述案件來說,屬於哪一種情況?

周潔:以上兩種情況警察都有出庭作証的義務:一是程序性事實,即証據材料的合法性問題,要出庭說明情況;二是實體性事實,即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証。

本案屬於第二種情形。

記者:您覺得警察出庭作証會成為一種常態嗎?

周潔:警察出庭作証會成為一種常態。

警察對案發現場有著很直觀的瞭解,目睹瞭案發過程,參與抓獲瞭被告人,比較全面的掌握瞭現場細節,讓警察到法庭上直接接受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詢問,比以往單純提供“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等書面材料更有說服力,更有利於增強法官的內心確信,能更好地貫徹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記者 庹妮妮 通訊員 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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